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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秘书长 闫启平
2007年9月28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再次召开废旧物资增值税政策座谈会,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全国供销总社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六部委)和中国再生资源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中国轮胎翻修协会,中国拆船协会的负责人(以下简称六大再生利用协会)参加了座谈会。就我国废旧物资增值税政策调整问题达成了共识。此消息在有关网站上披露以后,引起了各回收利用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在迫切希望新的税收政策尽快出台的同时,各种担心和疑虑纷纷扬扬。
为什么要进行废旧物资增值税政策调整?现行的税收政策有何弊端?新的税收政策是否有利于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市场的复苏和繁荣?是否会增加回收利用企业的负担,还是得到扶持?是否有利于国家的税收的缴纳和监管?是否有利于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等,这些都是业内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担心和关注的焦点。
为此,我仅从废钢铁回收利用市场发展的角度谈谈对这次税收政策调整的看法和立法建议,以及新政出台后的效能预测,对废钢市场的影响,供同仁们参考。
1、我国现行的废钢铁税收政策
2002年以前,国内废钢铁回收利用产业被划定为特殊行业的管理范畴,经营者必须持有公安部门审批的特行经营许可证。在税收方面,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地方政府在实施过程中掌握尺度不同,有的征7返7(70%),有的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政策不一。而且征税是税务部门,返款是财政部门两条线很难兑现。税收上的不平衡和扶持政策的不兑现,造成市场管理上的混乱和困难。在一定的程度上抑制了回收利用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央曾责成有关部门协助地方整顿废钢市场,但成效甚微。
2002年,国家在改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中,把废钢铁回收利用划为一般经营类,只须在公安部门备案。
为了鼓励废钢铁的回收利用,国家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政策,一是免收回收企业增值税,二是利废企业可用普通收购发票(不含税),抵扣10%的进项税。三是进口废钢实行零关税。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作用,应该说现行的税收政策是好的。
2、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弊端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绝大多数国有回收企业纷纷改制,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广泛兴起,回收企业从业人员的数量达千万以上。应该说这是回收行业兴盛的重要标志。但市场快速变化造成了政策上的相对滞后,用管理国企的法规去管理多元化市场,显然是力不从心。加上税收监管机制的改革没有及时跟上,产生了一些漏洞。个别不法份子乘机虚开虚抵,偷税漏税,发生了不少案件,而且有些涉案金额相当巨大,造成了回收市场的恶意竞争和国家经济损失。
为了防止虚开发票,地方税务部门制定了诸多限制性政策,如限制收购小票额度,缩小发票面值,禁止易地交易征收3~7%不等的税收等。政策上的不平等造成地域之间的失衡和混乱。票面的限制,使一些大的废钢回收企业无法形成经营规模,钢铁企业也因供应商销售票据不足,收购量减少。废钢资源大量流向“进不要票,出也不要票“的非法小钢铁厂。废钢资源供不应求,导致废钢库存锐减,炼钢废钢单耗逐年下降,铁钢比上升,使钢铁原料的配置趋向与世界大潮相悖,给我国钢铁工业的持续发展增加了一定的风险。
2007年9月底全国废钢铁库存量为352万吨,比去年同期减少16%,按2006年废钢的消耗水平预测,只能保16.5天的钢产量供应,而正常应为一个月以上,风险日益增加。
2000年我国废钢消耗为粗钢产量比例的22.8%,而到2006年已下降到16%,这种大量的以原生铁矿资源消耗来弥补再生资源废钢铁的不足的发展趋向是危险的。
市场运行混乱极易孳生新的犯罪,据反映有个别公司专门以代开发票牟取暴利,背后的腐败与犯罪可想而知。
总之,以上产生的种种弊端,造成了废钢市场的不畅,抑制了废钢回收利用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影响了我国钢铁工业的正常生产。
3、市场调研和税收调整建议
为了理顺和发展我国废旧物资市场,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05年9月提出了“废旧物资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多次召开了座谈会,协会印发了“紧急通知”,广泛征集各会员单位对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汇总,整理向政府反馈,但分歧较大。为了核清实情,统一思想,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又于2003年3月组织国务院六部委和六大再生资源利用协会对陕西、湖南、安徽、浙江、上海市四省一市的废旧物资回收市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地方法规进行了调研。
经过对第一线的经营状况,存在困难,急需解决的问题的调研,逐步统一认识。在上海汇报会上,调研组提出了废旧物资税收政策调整的初步方案。
之后,协会曾对国家相关部门多次催促、咨询、拜访,反映企业诉求,但推动相当艰难。地方限制性政策越收越紧,废钢市场逐月萎缩,废钢资源供不应求,资源紧张的局面日益加剧,对钢铁行业的影响日益严重。
为此,由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中国轮胎翻修协会,中国拆船协会,中国物资再生资源协会等五家协会于2007年2月5日联合向国家税务总局呈报了“关于加快调整和制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税收政策的报告”并同时抄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
2007年9月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再次召集国务院相关六部委和六大再生利用协会,听取各方面对废旧物资增值税政策调整方案的意见,讨论恢复17%征收增值税后是否需要及如何对回收企业实施一定的过渡性优惠政策。经过认真讨论,形成了共识,达到了高度的统一,这是我所参加的相关税收讨论会意见最统一的一次。
会议建议:
⑴ 恢复废旧物资17%的增值税,不减不返,一次性到位,不再实行过渡政策。
⑵ 对回收企业征收增值税后,应减免其所得税,给予政策扶持。
⑶ 对利废企业以转移支付的形式给予政策性补贴和奖励。
⑷ 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后,地方各类“土政策”应一律取消,地方服从中央,全国统一。
⑸ 争取明年元月一日实施,在实施中逐步完善。
4、新的政策将给我国废钢铁市场带来新的繁荣
新的税收政策实施以后,将有利于税收的征收和增长。我国每年废钢回收利用的占用资金为1500亿元左右,无论从哪个环节开始征税,国家的税收都有很大的增长和保障;有利于税收的监管实施和地方财政的收入;有利于提高废钢经营者的纳税地位,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关注和支持。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区域的平等以及市场的流通;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和长远利益。我国的增值税是随着物资的流通而流通,经营中除流动资金增加以外并不会给回收企业带来额外的经济负担,增加的税额最终还是由利用企业和终端用户买单。如果能实现减免所得税和转移支付补贴,回收和利用单位将通过国家的政策扶持得到实惠,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与国际接轨。世界较发达的国家对再生物资回收利用企业都有政策上的扶持,一般都采取税收和经济补贴两条线。总之,税收的统一将促进废钢市场的规范,畅通,繁荣和健康发展。
5、政策的顺利实施离不开行业的规范管理和行业自律
优惠的政策能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行业的规范管理和行业自律将有利于法规的实施和成效。行业的需求是立法的基础,施法的终端。这次税收政策调整来之不易,凝结了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和各回收利用行业的努力和心血。我们在实施的同时,要着力加强行业自律,加强行业的协调和监督,依法经营,促进我国再生利用行业的健康发展。
200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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